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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POSTTIME:2024-04-25 作者:澳门新葡澳京 点击量:
倍受社会注目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草拟和审查会,再一在今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投票表决取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破产法的实施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实施指出我国的市场经济转入到一个新阶段。
新的破产法的通过牵动了各方的神经,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草拟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总结了新法的六大亮点。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括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引进管理人制度,让倒闭程序的操作者更为市场化和专业化。
第三,引进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某种程度是一个市场解散法、丧生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完全恢复生机法、解救法。第四,规定了跨境倒闭制度,为中国带入到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获取了法律机制。
第五,规定了倒闭责任,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前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设施交会。第六,在金融机构倒闭、借贷权益的维护以及一些明确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意。
李曙光回应,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没破产法也就会有市场主体的这种解散机制、挽回机制,破产法市场倾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是这次新法的精髓。解析三大关键词新的破产法的看点很多,其中金融机构倒闭问题、引进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和重整程序沦为各方广泛注目的焦点。倒闭问题新的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倒闭首次被明确提出,这意味著银行、券商等机构仍然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
考虑到此类倒闭事务的复杂性,上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倒闭,必需有一个尤其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明确提出。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草拟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回应,这样的规定反映了“均衡和折衷”之意——容许金融监管部门介入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倒闭或重组。回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指出,金融机构实行倒闭由国务院制订实施办法,不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申请人限于倒闭程序的条件、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倒闭程序中拥有何种权利和金融机构倒闭的时候不受程序支配的财产用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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